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的 “荣”与“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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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筑设计院区域与城市发展研究中心规划师张瑞霞,湖南省建筑设计院总规与控规二所规划师林志明在《规划师》2017年第9期撰文,文章基于规划编制和实施两条主线,采取论“荣”、言“伤”、反“思”、话“变”的论述逻辑,系统梳理《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 (2010—2030)》的特殊属性及其实施以来不断显现的各类问题,探究造成上述问题的深层次原因,进而提出绿心地区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中需要变革的方向及策略,最终形成特殊管控导向下的绿心地区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路线,以期为新一轮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的修订工作提供参考,也为国内绿心地区和生态功能区的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提供经验借鉴。
[ 关键词] 生态绿心;总体规划;规划实施;规划编制;技术路线;长株潭城市群
[ 文章编号 ]1006-0022(2017)09-0140-04
[ 中图分类号]TU984
[ 文献标识码]C
[ 引文格式 ]张瑞霞,林志明.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的“荣”与“伤”[J].规划师,2017(9):140-143.
一 论“荣”:《绿心总规》的特殊属性
在规划编制层面,《绿心总规》具有“特殊”地位。《条例》明确规定:“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是绿心地区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性规划,绿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编制涉及绿心地区的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应当以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为依据”。此外,《条例》还要求开展绿心地区相关规划清理,“已制定、实施的涉及绿心地区的相关规划,与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不一致的,由负责规划编制的单位按照法定程序予以修改”( 图 3)。从规划作为公共政策的角度考量,《绿心总规》是统筹和引领绿心地区相关规划的统领性规划,规划地位高于部门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下层次的分片规划。
在规划实施层面,《绿心总规》具有“最强”约束力。由于绿心地区不属于行政区概念,《绿心总规》本不属于法定城乡规划体系范畴,但在其获批后随即出台了《条例》,明确了《绿心总规》的强制性和法律权威性;“调规难,修改条例更难”,与城市总体规划相比, 《绿心总规》因而具有更强有力的实施保障;《绿心总规》在绿心地区项目建设准入程序中具有“一票否决”权,是凌驾于长株潭三市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之上的规划。
二 言“伤”:《绿心总规》编制和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规划编制层面,“规”“规”不合,多规矛盾突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绿心总规》与城乡规划、国土规划、林业规划在建设用地规模和边界、生态保护边界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难以统一,导致规划实施前已出现大量不合规的历史遗留问题,同时也为绿心地区新项目落地埋下了隐患;另一方面,《绿心总规》与片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存在不同程度的冲突,在绿心地区现行自下而上的项目准入管理程序下,上下位规划的冲突更加剧了绿心地区项目落地难的问题。
在规划实施层面,“法”“规”不一,规划失效凸显。“法”“规”不一突出表现在空间管控方面,即由于《条例》颁布的时间在《绿心总规》批复实施以后,《条例》明确提出绿心地区空间管控范围以《绿心总规》为准,空间管控措施以《条例》规定为准。而《条例》空间管控措施是基于《绿心总规》的再优化,管控要求相对于《绿心总规》更加严格,《条例》和《绿心总规》由此产生偏差 (图 4)。例如,《绿心总规》划定的工业用地在《条例》中全部属于违法用地,《绿心总规》在限建区划定的二类居住用地在《条例》中禁止开发,这些合规但不合法的工业和房地产项目在规划实施中均被认定为待清理的历史遗留问题,《绿心总规》实施因此而陷入强实施保障下难实施的尴尬。
三 反“思”:《绿心总规》编制和实施的过程
(一)对《绿心总规》编制过程的反思
1.对规划导向的反思
《绿心总规》和片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产生冲突的根源在于规划组织编制主体及其规划导向存在差异。《绿心总规》的组织编制主体是省两型委 ( 长株潭绿心专管机构 ),其将绿心地区定位为城市群生态隔离区,倡导以生态保护为主、适度发展、创新发展,追求长远的生态效益;片区总体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主体是地方人民政府,其将绿心地区定位为生态发展区,倡导产业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双促双赢,追求现实经济发展诉求与生态保护的平衡。
客观来讲,在“全民 + 全域”的旅游时代,位于长株潭三市交汇区的绿心地区有条件成为城市群战略性发展高地,市场经济下的发展机遇和发展潜力巨大,但给生态保护带来的冲击同样巨大。客观上讲,《绿心总规》的导向在理论上更具合理性和远瞻性,片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导向更具可行性。绿心地区总体规划的确应该强调严守生态底线,但也应该统筹处理好现实发展诉求,提高规划的可实施性。
2.对规划内容的反思
《绿心总规》的内容虽面面俱到,但深度和精度难以满足绿心地区行政管理的诉求,与相关规划缺乏有效协调,是造成多规矛盾的深层原因。《绿心总规》不仅延续了城乡总体规划的编制思路和内容体系,涉及面广,与相关专项规划交叉内容多,还出现了传统城市总体规划“重编制轻实施管理”的一般性问题,内容深度和精度与相应的规划管理要求不匹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图文深度不深、精度不够,突出体现在绿心地区产业准入和空间管控内容因条文相对笼统和图纸精度不高而造成规划实施难、现实矛盾多的问题;另一方面,图文深度太深,弹性不足,突出体现在绿心地区总体建设布局和近期建设规划内容的深度已达到用地布局与建设用地规模刚性控制的要求,但图纸精度停留在 1∶10000 的水平,规划落地难,并且与相关规划的矛盾多、现实冲突大。
与传统城市总体规划相比,绿心地区的特殊属性决定了《绿心总规》属于底线控制类规划而非发展建设引导类规划,规划内容的侧重点不是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而是对非建设用地的建设管控。因此,《绿心总规》的内容体系应在突出自身特殊属性的基础上兼顾总体规划的综合性和统筹协调性,为绿心地区在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下化解多规矛盾提供协调策略,而非激化矛盾。
3.对规划技术的反思
规划技术水平的不足造成《绿心总规》的一些问题在规划编制阶段往往被忽视,但在实施中会逐渐暴露,主要表现在:一方面,由技术路线问题导致规划内容前后矛盾,如多项条文对应同一管理事务,造成规划实施依据前后矛盾,突出表现在绿心地区空间管控分区规划和绿心地区生态保护分区规划的冲突上,两者分别将绿心地区划分为三大空间管控区,前者划分了控制建设区、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管控内容相对综合,后者划分了核心保护区、重要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管控内容相对单一。
理论上讲,后者基于前者,深化和强化了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但问题在于两套管控体系在空间上没有实现关联,空间边界冲突势必造成规划实施困难。另一方面,因技术局限导致规划图纸精度不够,造成诸多历史遗留问题,如绿心地区尚未建立地理信息数据库,规划作业底图的精度只能达到1∶10000,但规划实施中项目报建大多采用1∶1000的地形图,两者叠加之后会存在偏差,涉及《绿心总规》三区管控边界沿线的项目很容易因为这种偏差违反空间管控强制性条文,甚至触犯《条例》,致使项目无法落地。
从规划范围看,面积为523km 2 的绿心地区总体规划属于宏观层次规划,但从规划管理要求看,作为523km 2 地域范围内项目落地审批核心依据的《绿心总规》应提出微观可落地的指标要求;《绿心总规》在技术层面上对规划编制工作提出了极高的要求和挑战,而应对思路也应从技术路线和技术手段两方面去寻找。
(二)对《绿心总规》实施过程的反思
1.对规划实施成效的反思
通过系统分析《绿心总规》实施情况可知(图5),法规冲突是造成总体布局、城乡统筹、产业规划和空间管制等规划内容实施成效不理想的主要原因,而目标战略和综合交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综合防灾等规划内容因缺乏强有力的实施监管机制保障,同样难以达到较好的实施成效。另外,由于长株潭绿心规划管理部门尚未实现信息化协同管理,导致地图勘误等问题也对规划实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2.对规划实施保障的反思
《绿心总规》的核心规划内容由《条例》强化实施保障,而《条例》没有强化的其他内容却缺乏有效的规划实施保障和监管机制,这是导致《绿心总规》大部分内容实施成效不佳的症结之一。值得注意的是,《绿心总规》实施中出现的重大冲突点集中在《条例》强化实施保障的绿心空间管制和产业准入方面,可见《绿心总规》在《条例》的保驾护航下,严守生态底线却仍有被突破的现象,强力保护生态付出了较高的机会成本,收效却不甚理想,这不得不让规划师反思《条例》本身的出发点是否与绿心地区生态保护当前所处的阶段相匹配,毕竟严守并不等于死守,维持生态现状即为生态保护的思路显然与绿心地区发展趋势和市场发展规律存在巨大冲突,强势保护只能激化更多的现实矛盾。
四 话“变”:绿心地区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的技术体系变革
城市总体规划改革正如火如荼地推进,绿心地区总体规划也应结合自身规划管理诉求和地区发展的特殊性,适时地做出技术体系优化调整。
(一)变革思路
基于对《绿心总规》编制和实施的过程反思,本文建议绿心地区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均应明确区分两条规划主线,即重点实施管控线和弹性协调线 。
重点实施管控线上的内容必须是具有重大区域影响、能够保障绿心发展核心竞争力和长远利益的、需要强制性实施的内容,且这些内容在规划编制工作中应强化“面向规划实施,服务政策管理”的思维,明确文本和图纸在实施层面的政策和管理内涵,明确相关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的事权划分,切实做到精细化规划,文本和图纸能够作为绿心地区项目管理的直接依据。
弹性协调线上的内容是与部门规划和专项规划重点交叉的内容,以及可以在下层次规划中更深入落实的内容,上述内容宜粗不宜细,重在明确管控方向和原则,以及与相关规划的协调策略,留足弹性,充分发挥绿心地区总体规划的综合协调性,保障现有各类规划各司其职,促进多规协调,同时为下位规划编制提供技术引导。
(二)技术体系
基于上述重点实施管控和弹性协调主线,将绿心地区总体规划内容相应地划分为总体规划区块和总体协调区块两部分(图6)。
1.总体规划区块
总体规划区块遵循法规一致的规划导向,文本内容全部以条文的形式表达,空间采取“一张控制图”集中表达所有须强制性实施管控的规划要素,规划成果能够协同《条例》直接作为绿心地区规划管理的核心依据。
2.总体协调区块
总体协调区块秉持多规协调的规划导向,以绿心地区总体规划为统领、片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为重点抓手,以规划原则、重点管控方向、下层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查要求及实施机制为主要内容,图纸可视规划管理主体的需求灵活编制,以规划引导为主,不作为规划实施管理的依据,该区块规划内容在具体实施阶段以《条例》和下层次分片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主要依据,绿心总体规划为辅。
上述技术框架能够在适应绿心地区现有行政管理体制的基础上,有效化解多规矛盾、上下位规划不一的问题,也能够满足绿心地区重点建设区域规划编制和实施的高精度要求,兼顾到绿心地区长远利益与地方政府现实发展诉求,具有较好的规划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
五 结语
通过上文分析可知,《绿心总规》实施拥有《条例》保驾护航却依然收效不佳,规划实施管理的过程中激化了大量潜在的现实矛盾,也凸显了规划自身的诸多问题。通过深入反思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能够让规划师更系统地认清绿心地区总体规划的诉求,以及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存在的误区和容易被忽视的陋习,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绿心地区总体规划编制技术体系优化方案,相对更贴近规划管理诉求、更接地气,也更便于实施管理。本文关于绿心地区总体规划编制与实施的经验总结和技术体系优化策略,期待能够为新一轮《绿心总规》修订工作提供思路参考,也为国内绿心地区及生态功能区的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提供经验借鉴。
文章全文详见《规划师》2017年9期
《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的
“荣”与“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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